关键词: 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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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考点:宪法(选择题、判断题备考)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考点:优先发展
【知识链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了在哪些方面优先发展教育(多选题备考)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
◆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
◆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考点: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相对于旧版新增内容:为人民服务 须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选择题、判断题备考)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考点:(选择题备考)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记忆口诀:国民的道理和法纪
相对于旧版新增内容:立德树人 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八条 教育活动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考点:公共利益 宗教(选择题、判断题备考)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考点: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多选题备考)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考点:各少数民族地区 边远贫困地区 残疾人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考点:终身教育体系
相对于旧版新增内容:
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 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教育公平 均衡发展
注意:均衡发展≠平均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相对于旧版新增内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考点:
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地方人民政府
高等教育——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知识链接】中等教育指初中、高中、中职、中专等
注意: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由国务院进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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