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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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宪责任
教育作为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与宪法所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密切相关。
同时,依据宪法和有关教育法的规定,公民对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教育具有选择的自由,
参与平等竞争的自由,以及教育者具有学术自由等。 这些权利的获得,均以宪法为根本
来源。因此,在一定情况下,产生违宪责任也是可能的。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教
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
主体,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有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二)损害行为须违法
(三)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一)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也就是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形式。从教育法律关系
的角度来看,各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可能承担的责任形式如下:
1. 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
赔偿是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之一。
2. 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制裁性法律责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
除公职等。
3. 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与教师
4. 就学学生
由于学生是特殊的教育法律责任主体,一般采用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5. 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
6. 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第五节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及特征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
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
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其特征如下:(1)纠纷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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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
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1. 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2. 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
3. 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4. 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 从一
般意义上讲,教育法律救济主要有三种渠道,即诉讼救济、行政救济和其他救济。 其中后
两种渠道相对于诉讼渠道而言,通称为非诉讼渠道。
(1)诉讼救济渠道。 诉讼救济,也叫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2)行政救济渠道。 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
(3)其他救济渠道。 其他渠道,主要是指通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者民间进
行救济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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